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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封信

2026/11/05 城事通编辑部 1.7w 阅读 533 点赞 查看原文

广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朋友:

万丈高楼平地起,山南的每一栋建筑都凝聚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朋友的辛勤汗水,感谢你们为山南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为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压实各方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工程领域欠薪风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严格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西藏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实施办法》(藏薪联字〔2017〕2号)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全程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杜绝工资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工资专项资金等问题。

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三方保函,充分发挥保证金兜底作用;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中标项目用工信息登记、关键岗位及一线农民工考勤管理,组织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确保工资发放到人,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把好用工管理、工资核算及发放关口,常态化开展项目欠薪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化解用工管理、工资结算方面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

中标工程项目严禁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严禁以包代管;如存在上述情形,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应在项目所在地西藏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为农民工提供必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权益。

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三方保函;主动与进场务工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细化约定工资标准、计酬方式、工资支付周期等核心内容。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实开展中标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保障工资及时发放。

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考勤录入与工资发放工作,考勤记录要经农民工本人确认;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台账应当包含用工人员信息、出勤天数、应发工资、代扣款项、实发工资等完整内容。

应当每月核算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结算工资时间滞后一个月时即构成拖欠),通过银行系统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原则上杜绝现金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等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广大农民工朋友

广大农民工朋友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务工前,应当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项目情况、薪酬待遇等基本信息。施工现场一般设有维权信息公示牌,上面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工资发放日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及相关维权信息,请大家认真阅读,拍照留存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联系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本人应妥善保存一份原件,切勿将合同交由他人统一保管,也不要在空白合同或内容不明的合同上签字,拒绝签订空白协议。

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应当配合企业将本人信息录入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规范完成用工登记、每日考勤记录、工资银行卡办理等工作。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清晰可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少因用工主体不清、考勤记录不全、工资核算不明引发的欠薪争议。

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每月的工资核算,认真核对本人当月应得工资、考勤记录、加班情况、扣款事项及工资发放数额,确认工资核算准确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工资发放公示期间,对工资数额、发放时间、考勤记录、扣款事项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反映,并通过协商、调解等合理渠道解决,避免后期产生工资纠纷。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务工全过程注意收集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欠条、结算单据、工作出入证、工作沟通记录等务工凭证。掌握维权合法途径及维权方式,如果您认为自己被拖欠工资,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通过举报投诉电话直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持有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

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时,请您注意依法理性维权,如实客观反映事实,对提交证据材料真实性负责。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工资纠纷,可以选出不超过3人的农民工代表反映诉求。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合理合法表达自身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情况如有违反,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借追要工资之名,实则索要工程款,实施越级上访、拉条幅、上街堵路、围堵政府机关恶意讨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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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