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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率先出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2016/08/21 7.4k 阅读 306 点赞

山南市率先出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山南市率先在全区制定出台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并得到自治区认可,将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鉴定对象、鉴定时间、申报程序和鉴定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过住院治疗终结、病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时须提供书面鉴定申请书、填报《西藏山南市非因公或因病丧失劳动能程度鉴定表》和近2年来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住院或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等材料,由用人单位严格审核后报送市劳鉴办进行鉴定复核。为保证科学公正,《意见》规定,在鉴定时由市劳鉴办从全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医学鉴定结束后,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市劳鉴办将鉴定结论通知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公示结果报市劳鉴办备案。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自治区劳鉴办申请再次鉴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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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