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遏制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有效防止城乡居保基金的流失,山南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广泛征求意见,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山南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认证管理。
一是强化各级职能。山南地区人社局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地区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各县人社局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城乡居保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二是明确认证时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认证时间,资格认证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日进行。
三是丰富认证形式。1.现场认证。以乡(镇)为单位,提前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本人户口簿或第二代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认证。2.上门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进行认证的,由乡(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上门认证,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3.异地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可持《山南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城乡居保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办理认证后,领取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经办机构。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